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公假管理,保障学生正常学习秩序与合法权益,根据学院相关管理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公假申请、审批与管理。
第三条 公假是指学生因履行法定义务、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公务活动或经批准的特殊事由,需暂时离开教学训练场地或校园,且按正常出勤对待的假期。管理遵循“从严审批、一事一假、权责明确、保障学业”的原则。
第二章 公假申请条件与期限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公假:
1.依法履行选举权、被选举权,或参加各级人大、政协组织的青少年代表履职活动的;
2.参加经学院同意并统一组织的志愿服务、教学实践、赛事执裁、技能竞赛、学术交流、招生宣传、校企合作实践等公务活动的;
3.代表学院、天津市或国家参加志愿服务、体育赛事、文艺汇演、学科竞赛等经学院批准的重要活动的;
4.其他符合国家、天津市及学院规定的公假情形。
第五条 公假期限根据活动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单次不超过15天。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公假的,由承办部门提前办理审批手续,累计公假时间不得影响正常教学进度。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流程
第六条 公假申请实行“提前申请、分级审批、凭证备案”原则,具体流程如下:
1.学院各部门、系部组织集体活动的,需承办部门填写《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公假审批单》(附件)并附活动正式通知。
2.审批流程:依次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系部负责人(涉及多系部学生的由所有系部负责人签字)、党委学工部、教务处、教学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3.审批通过后,由承办部门将公假审批情况通知学生并组织培训。
4.学生个人申请公假的,由学生个人按要求填写审批单,并附证明材料,辅导员审核后,经系部、党委学工部、教务处签字同意。
第七条 公假审核通过的,学生个人凭公假审批单向辅导员和任课教师报备。因公假错过考试的,需按要求办理缓考手续。
第四章 公假管理与责任
第八条 法定公假计入正常出勤,不影响学业考核。
第九条 学院审核通过的公假计入正常课堂出勤,课程、作业补交情况按任课教师要求完成。
第十条 公假期间,学生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活动组织单位纪律,注意人身安全;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需向辅导员及任课教师销假。
第十一条 严禁伪造、涂改公假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公假资格,按《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视为旷课处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对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暂行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本着“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部门对学生公假期间的安全与管理负责;学生个人申请公假的,辅导员对公假期间的安全与管理负责。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及辅导员应及时跟踪公假学生动态,及时掌握公假执行情况。
附件:《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公假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