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是教学运行和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规范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的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
第三条 学生需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要求的所有课程并完成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相应学分,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获得情况一并计入学生成绩单,作为评奖、评优、毕业等相关事项的依据。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在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确定,其后不得随意变动。
第五条 学生课程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涵盖课程教学过程中的测验、作业、读书报告、课堂讨论、考勤等项目,平时成绩占比可在30%-50%范围内浮动;期末考核依据课程教学标准确定,可采用笔试、操作、演示等形式评定。
第六条 实践教学环节可根据课程内容,采用论文、总结报告、实践操作等多样化方式考核。
第七条 第16周(含)前结课的课程,经课程所属教学部门申请、教务处审批后,可在结课后安排期末考试时间。
第三章 命题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课程考核工作小组,由教研室主任任组长、教学秘书为组员,负责审核课程考核方案、试卷及答案(含评分标准)。一门课程采用同一个课程考核方案,课程考核方案由任课教师集体研究确定,需明确考试形式、题型、各模块占比、成绩核算方法等内容,由课程考核小组审核确认后电子版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九条 试卷命题需严谨规范,避免学术争议问题,不出现怪题、偏题,试题覆盖面、难易程度需适宜,题量与考试时间匹配。
第十条 试卷命题需依据课程标准和课程考核方案出具题量、难度基本一致的A、B、C三套试题,同一课程三套试卷考题重复率不超过30%。每套试题均附参考答案(含评分标准),一套用于考试,其余两套备用;纸质试卷需按教务处统一版面要求编制(附件1)。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试卷审核工作小组需认真审核试卷,严格把控质量,避免内容及文字错漏。
第十二条 审核通过的试卷电子版(含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以系部为单位按规定时间汇总提交教务处;需印制纸质试卷的,同步提交纸质签字版试卷审批表(附件2)。
第十三条 试卷印制后,由教务处通知各教学部门分装贴封,教务处统一妥善保管,考试当天由监考教师领取用于考试。
第十四条 试题使用前均为密件,命题、审题、印制、运送、保管等接触试卷人员需严格保密,不得泄露试卷内容,违者追究责任。
第四章 考试组织
第十五条 笔试考试时间统一为90分钟,实践操作、演示类考核时间按课程考核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 期末考试考务工作由教务处与各系部共同完成。教务处负责协调、检查、督促全校考务工作,安排巡视员,统筹试卷选用、印制、保密、领发及考试组织;系部配合落实具体考务事宜。
第十七条 成立巡考领导小组,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各部门、系部主要负责人任组员,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巡考任务。课程命题教师需巡查考试情况,及时发现并解答问题。
实行监考“定人、定责”制,考试前各系部需将监考任务(课程、时间、地点等)落实到人,明确责任。
第十八条 监考员由教务处统筹安排。期末考试期间,监考员确需调整任务的可自行调换,调换后向教务处备案;擅自缺席监考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教务处确定考试安排后,通知各部门、系部,由各部门、系部通知至监考教师;通过教秘老师通知学生考试安排,学生需按时参加,擅自缺考的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须持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课程考试。按监考教师要求就坐。考生应遵守学校考场守则,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公、因病或特殊情况无法参加正常期末考试的,考试前(一般提前7天,特殊情况除外)出具相关证明,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缓考申请(附件3),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后办理缓考手续。特殊情况提前口头申请,并需在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持证明补办,逾期按旷考处理。批准缓考的课程,任课教师录入成绩时标注“缓考”;取消考试资格的,不得申请缓考。
第二十二条 无故旷考者,课程成绩记“缺考”并按零分计算,需参加下一学期初的课程补考;考试违纪或作弊者,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学期初的课程补考,需参加重修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监考员职责:
1. 考前学习学校考试纪律相关文件,按监考任务提前20分钟到教务处领取试卷并办理相关手续;
2. 考试前15分钟到达指定考场,安排学生座次,要求学生将与考试无关物品集中放置在指定地点;
3. 考前3-5分钟宣读考试纪律,发放试卷,提醒学生检查试卷完整性,填写个人信息,组织签到,考试铃响后宣布“开始答题”;
4. 全程巡考,核查学生身份信息,严格执行考场规则,提醒学生考试时间,对考场秩序负主要责任;
5. 发现学生有作弊企图的,立即警告制止;掌握确凿作弊证据的,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
6. 考试结束铃响后,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清点收齐试卷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场,填写考试情况记录并装入试卷袋,送回教务处;
7. 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不得回答与考试内容相关问题、提示考试内容;不得纵容、协助学生作弊;不得在考场内从事与监考无关的活动(如看书、看报、交谈等);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五章 阅卷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需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到教务处领取试卷,并在一至两周内完成阅卷、成绩登统及试卷分析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核对课程成绩无误后,打印成绩单经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审定签字后,连同试卷、学生签到表、考场情况表装入试卷袋封存。成绩单由教务处、开课系部各存一份。
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确有错、漏登成绩的,由任课教师本人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经所属教研室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更正。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需公正、科学评阅试卷,严格依据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执行,做到评判准确、给分有据,杜绝误判、错判。
第二十七条 课程成绩优先按百分制评定,个别课程可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
百分制与五级制换算标准: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疾病、残疾等原因,通过个人申请,经系部、教务处审核可免修体育课程,成绩按及格(60分)登记并获得相应学分;退役复(入)学学生,体育、军事理论课及军事技能训练可申请免修,成绩按优秀(90分)登记并获得相应学分;退役复(入)学学生(含新生)的入伍经历视同毕业实习经历,岗位实习课程可申请免修,成绩按优秀(90分)登记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需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两周(教务处发通知),向课程的任课教师提交书面查卷或成绩复查申请(附件4),经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核查异议试卷,确因判卷、计分错误导致成绩偏差的,填写附件5、6,按流程予以更正并修改试卷成绩。
第六章 补考
第三十条 学生课程首次考核不及格的,实行先补考后重修。
1.必修课程不及格的,参加下一学期初补考,补考不得申请缓考,无故缺考按旷考处理;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不计平时成绩,60分(含)以上统一记为60分(及格),60分以下按实得成绩记载,并注明“补考”;
2.补考不及格的,需申请课程重修,重修后参加当学期同课程期末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构成,考核成绩60分(含)以上统一记为60分(及格),60分以下按实得成绩记载,并注明“重修”;
3.公共选修课不及格的,不组织补考,学生可重新选修该课程或改选其他课程修读。
第三十一条 考试周因特殊原因申请缓考的,缓考与下学期该课程补考同步进行,缓考不得再次申请缓考;缓考成绩按原班级课程考核比例评定,不及格的需通过重修完成学业。
第七章 重修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进行课程重修:
1. 补考不及格的;
2. 无补考机会或未按要求参加补考的;
3. 被取消期末考试资格的;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教务处统一发布重修名单及工作安排,学生、任课教师按教务处通知提交重修申请(附件7),其中,运动训练专业(含方向)的专项课重修提交专用重修申请(附件8);重修分为跟班重修、自主重修两种形式。
第三十三条 跟班重修:学生提交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编入相应班级,申请由系(部)统一交教务处;学生可跨专业、跨年级选择同课程重修,考核方式、项目及比例与原课程一致。
第三十四条 自主重修:因岗位实习、实践周、专项实践等客观原因无法跟班重修的,任课教师按课程性质、教学标准制定重修实施方案,建立课程联系群,通过发布阶段性教学材料、布置任务、收取学习成果等方式落实考核要求;未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重修任务的,取消考核资格。
第三十五条 重修课程需与原修课程名称、学分一致;因培养方案变更,同专业低年级不再开设应重修课程或学分不一致的,任课教师安排学生选择同类、相近课程重修。
第八章 试卷存档
第三十六条 各教学部门按学年、学期整理课程试题电子材料、试卷档案,学期末统一交教务处存档;缓考、补考的纸质试卷及考试材料单独存放。
第三十七条 试卷等考试材料保存至该年级学生毕业后3年,保存期满后不得流入社会,除留作教学资料外不得挪作他用;销毁工作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天津体育职业学院课程重修实施办法(试行)》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天津体育职业学院期末考试试卷模板》
2.《试卷审批表》
3.《天津体育职业学院缓考申请表》
4.《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核查成绩申请表》
5.《天津体育职业学院教师修改/补登成绩申请表》
6.《天津体育职业学院教师修改/补登成绩汇总表》
7.《天津体育职业学院重修申请》
8.《天津体育职业学院重修申请(专项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