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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2025年版)
2026年09月24日 09:58      浏览: 次


    为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与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教育部、天津市教委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无法按期入学者,需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请假并附证明,请假时长一般不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的情形,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向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经本人书面申请并获学院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不超过2年。

新生应征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役后2年。

第四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需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内容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规;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正常在校学习、生活;

(五)录取学生的体育项目专业水平是否达到录取要求。

第六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复查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入学的,经本人申请并获学院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不超过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康复的,可书面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且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应在春季、秋季学期开学前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秋季学期需缴纳学费后方可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要向所在院系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且逾期超过2周未注册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其学籍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方式依据该课程考核方案执行和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科技活动、实践学习等,其相应学分的计算和认定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需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并获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前学生须取得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若一门课程一学期累计缺课(含见习)超过该课程计划学时数的1/3(不含免听、免修),或一学期累计无故缺课超过该课程计划学时数的1/6,将取消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资格,学生须重修该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核的,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在考试前规定时间内提交缓考申请,经所在系部和教务处审核,方可缓考。获批准缓考的学生,需在该课程补考时完成考核,考核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录,缓考未通过的随下一轮重修完成学业。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缓考申请的,不予补办缓考。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考核由系部制定方案执行;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其他专业学习。

对学生转专业的要求如下:

(一)有纪律处分的或必修课程挂科的不能转专业;

(二)第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须达到本专业年级排名前5%(含5%);

(三)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四)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

(五)转专业事宜国家有其他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者,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时间:申请时间为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提交转专业申请,特殊情况报学院专题会议研究;

(二)学生本人持《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向系部提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转出且转入系部同意接受的,由系部主任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将申请表交至教务处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告知相关系部,学生获得转专业资格;

(四)转入新专业时间:获批转专业资格的学生,由教务处办理学籍变更,告知相关系部后,系部通知学生到新班级就读,已获得学分与新专业学分互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经双方学校同意后方可提交转学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当年录取成绩最低分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未尽事宜,由教学及学生管理部门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一学期内因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该学期课程总学时1/3(含1/3)的,学生应当休学。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定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后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累计休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休学创业的,需经学校认定并批准后,休学时间可延长至3年。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需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休学申请审批表》,经系部、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同意、分管院长批准,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应及时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发生事故的,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申请复学的,应在拟复学学期开学前,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的,需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恢复健康诊断证明,经院系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的,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申请复学的,需提供必要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核通过,并报教务处备案,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根据其修读课程情况,按休学时间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五章 升学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完本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含补考)合格的学生,准予升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不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杂费,且不办理注册手续的;

(二)一学期内考核不及格课程(含补考)达到该学期课程门数2/3(含2/3)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所在系提出报告、备齐相关材料,报系部和教务处审核后经主管院长批准、院办会审核同意,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学生的档案和户籍,在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经双方协调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或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针对考核合格的课程由学校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及成绩单,费用按财务相关规定核算后退还学生。

第六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及校、系组织的活动。上课、实习、劳动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的,一律按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组织的集体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学生无故不参加的,每一天按旷课4学时计。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假半天至1天的,由辅导员批准;请假1天以上至2周的,经辅导员审核同意后由系主任批准;请假半月至1个月的,由系主任审核同意后报院教务处备案;请假1个月以上的,经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院长批准。

第七章 学业警示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业警示制度,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学业警示,累计两次学业警示的给予退学处理。

(一)同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期末考试后,不含补考)累计达到该学期课程总门数1/2的;

(二)同一学期内不及格(补考后)课程累计达到该学期课程总门数1/3的;

第三十三条 各系部每学期统计学生所修课程情况,对应受学业警示的学生出具学业警示通知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成绩合格并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可在2年内按学院规定的具体时间参加相应补考或重修,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历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毁的,根据学校的具体规定,提交证明材料,学院审核并公示后,补发相应的学历证明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天津体育职业学院

                                                                                                   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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