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体育职业学院
关于排课、调课、停(补)课和调换任课教师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课堂教学是大学教学活动中最核心、最重要的环节。为科学、合理地组织各项教学活动,加强课堂教学环节的管理,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结合我校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任务
第一条 教学计划依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开课门类、开课学期、开课时数要求确定。各系(部)在上一学期第十周后组织制定下一学期的教学执行计划。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对教学计划中的课程或教学环节进行调整的,在自行调整后按要求向学校申请核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条 教学任务是由教务处每学期依据教学计划下达给各系(部)的所要完成的当学期所有的教学内容,包括理论课程、实验实训课程、顶岗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
第三条 各系(部)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按照教学工作认真落实任课教师及各种教学要求。
第四条 各系(部)依据教务处下发的教学任务及相关要求,及时将教学任务中的教学班、任课教师等相关信息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在录入工作中,仔细对照培养方案及教务管理系统相关信息,认真校验,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 排 课
第五条 课程表是教务处根据教学任务及校历,以课程门类和教学时数为依据编定的学期教学程序安排表,应严格遵循教学规律,按照“先难后易”、“先多后少”的原则进行编排。一般先排必修课,后排公共选修课,同时还要考虑到合班课优先和因课程性质、类型及场地需要优先安排等因素。
第六条 实行全天排课制度。一般理论课可以两个行政班为一个教学单位,以两节课为一个授课单元,单独或合班授课;本校教师可根据自己的工作安排向系部申请提出上课时段,但不得指定具体上课时间。外聘教师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指定时间内排课,可适当照顾,但不能造成学生上课的困难。
第七条 课程表排完后须经各系(部)教学秘书和任课教师复核确认,以保证课程表的准确无误,科学合理。课程表确定后要保持稳定,一般不得随意变动。系(部)因故变动课程表,须报教务处批准。变动结果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在教务系统上调整并通知到相关任课教师和学生班级。
第八条 教学工作是高校的中心工作,教学是教师的最基本职责,任课教师遇到课程表安排的教学任务与其他工作冲突时,应优先保证课堂教学的顺利进行。任课教师确因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无法执行原定课程表规定的授课任务时,应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调课。
第四章 调课、停课及调换教师
第九条 调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照课程表规定的时间上课,需要临时或长期调整上课时间、地点等信息的确定性变更;停课是指任课教师所担任的某门课程因故停止原定的全部或部分课程教学,而需要在其它时间另行安排的行为;任课教师因故不能继续履行教学工作,需要及时调换任课教师。
第十条 教师申请调课、停课的条件
1.学校安排或批准的重大活动或国家法定节假日;
2.任课教师因公、因病、因事请假以及其他突发情况;
3.教学设施条件无法满足教学要求或其他原因,必须调课才能解决等情况,任课教师可以申请调课或停课。
第十一条 教师申请调课、停课的审批程序
1.坚持“谁调课、谁办理、谁通知”的原则。
3.停、调课申请须提前2天以上报教务处审批。因突发事件来不及办理手续者,应采取电话或委托他人等方式先向系(部)请假,并提前通知到任课班级。任课教师所在院系(部)应在2天内到教务处补办手续,否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4.任课教师提出调课、停课申请的,由本人完成手续,并提前告知学生课程调整安排。外聘教师提出停、调课申请的,由所在系(部)的教学秘书办理相关手续,通知学生课程调整安排。学校统一调课、停(补)课的,由系(部)教学秘书根据学校调整安排提前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
5.学生班级组织的各种活动,一律不允许调课、停课。
6.原则上同一教师一个教学班每学期申请调课的学时在4学时以内(含4学时),课时较多的课程的调课率不能超过10%,超过以上要求时,原则上不得调课。如有特殊情况,提交教务处情况说明,请主管领导批示。
7.教师调课之后应及时补课。补课应充分考虑教学规律,保证补课时间与正常上课时间保持一定间隔,避免集中补课。凡遇停课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及时调整授课计划,在一个月内必须补足相应学时。
第十二条 教师因病、因公出差、外出进修学习、工作变动、不具备继续承担该课程的教学能力或其它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原定教学任务,需要调换任课教师。接课教师须具有授课资格并具有与原任课教师相近的专业背景。
第十三条 申请调换任课教师程序
1.开课系(部)填写教学情况变更申请,并由分管教学的院系(部)主任签署意见;
2.开课系(部)教学秘书前往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3.教务处对调换任课教师申请进行审核并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教务处每学年发布一次各系(部)调课、停课、代课的人次数统计,并以此作为评价各系(部)教学管理质量及教学工作考核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停课、调课、调换任课教师或停课后未按规定期限内进行补课的,按《关于教学事故后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于2019年4月开始执行。
天津体育职业学院教务处
2018年4月3日